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四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