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可以依托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置人力资源相关专业,培养人力资源行业发展所需人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