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可以依托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置人力资源相关专业,培养人力资源行业发展所需人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