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才向优先发展行业、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边境建设和乡村振兴。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户籍、地域、身份等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