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信息发布、现场对接、即时到岗等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养老、托幼、医疗护理等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