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通过内建外联、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

被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