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养。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