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