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