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规范,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