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科学技术活动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科学技术活动信用信息记录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请、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在科技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