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统筹科技创新和科技安全,建立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本市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