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市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管理机制,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分类绩效评价制度,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提升科研绩效。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