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谋划布局,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空间、算力等资源保障,支持重大科技项目部署、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本市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支持企业依法共享数据。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