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服务的应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并实施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