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并采取措施引导、鼓励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四以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