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国际科技组织和全球知名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在上海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全球知名的高等学校在上海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境外科技企业在上海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运营中心,与各类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