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或者国际科学活动等方式,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市知识产权、商务、司法行政、科技行政等部门应当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