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或者国际科学活动等方式,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

市知识产权、商务、司法行政、科技行政等部门应当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