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建立科学研究、人才交流、成果转化、产业对接等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