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机制,整合跨区域、跨部门科技创新力量,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等重要承载区建设,联合开展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创新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本市推动完善长江三角洲区域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发挥科技创新券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