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活力。

本市强化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各类创新要素的配置和流动,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科技创新。

本市推进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塑造城市科技创新文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