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