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通过人员兼职、岗位流动等多种方式实行人才交流。允许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保留原有身份到企业专门从事产业技术创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