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对从事不同类型科技创新活动的人才实行分类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科技创新人才职称评审体系,根据需要设立、调整职称专业类别。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