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支持和服务保障在沪国家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