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条有效本市根据相关规定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以及开展捐赠资助科学技术活动、进口科研相关设备或者用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税务、财政、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服务,提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便利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