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根据相关规定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以及开展捐赠资助科学技术活动、进口科研相关设备或者用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税务、财政、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服务,提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便利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