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服务业支持机制,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给予支持,引导其为科技企业成长提供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