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机制。通过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