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十六条有效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享受政府科技创新政策,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本市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机构高效协同的创新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