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二条有效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市科技行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开展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推进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成果披露以及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