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市科技行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开展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推进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成果披露以及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