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对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给予支持。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共性技术研究。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先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资源调配和组织机制,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式,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