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完善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科研组织管理评价体系。

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基础研究先行区”,在选人选题、经费投入、组织评价等方面创新管理机制,开展先行先试,支持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