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第十条有效本市完善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科研组织管理评价体系。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基础研究先行区”,在选人选题、经费投入、组织评价等方面创新管理机制,开展先行先试,支持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