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接受举报和控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查证处理,对举报和控告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