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环境保护应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