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协调下,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