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协调下,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