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