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