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乌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