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十七条有效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开展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