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十五条有效乌江流域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