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十四条有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对乌江流域内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