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对乌江流域内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