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十三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