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乌江流域保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