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乌江流域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等为主要方式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流域区域合作等形式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地区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