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八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六十九条有效乌江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而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古城墙、古镇古村、传统民居、古道、古埠头、古墓葬、宗祠、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遗产,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予以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