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八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六十八条有效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征文化列为文化遗产重要保护对象,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弘扬长征精神,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