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乌江流域长征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航运文化、盐运文化、茶文化等乌江特色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