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八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六十五条有效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乌江流域不可移动的文物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