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八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六十四条有效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乌江流域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登记,加强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抢救、保护,及时查处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保障文化遗产安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