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第八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六十三条有效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乌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加强乌江流域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乌江流域特色文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