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乌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加强乌江流域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乌江流域特色文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